中国实验动物立法管理背景

发布日期:2017-10-24 来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浏览次数:864
发布日期: 2009-03-10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

    1983年,卫生部以卫科教字第75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1983-1990年医学实验动物发展规划》和《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

    1989年6月1日,卫生部依据国家科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颁发了《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1992年,卫生部对《细则》进行了修订,1998年再次修订《细则》,并以卫生部(98)第55号令颁布。

    1983年7月,国家医药管理发布了《国家医药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91)第6号令颁布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当年配套发布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实施。该条例对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传染病控制、动物实验、进出口、从业人员做出了规定。

    1990年12月,中国科学院依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中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修改为《中国科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1年第21号]发布《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附有《北京市实验动物合格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实验动物质控制点监测单位管理办法》。

    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实验动物国家标准,从环境、微生物、寄生虫、营养、遗传方面提出了控制指标。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法规。

    1997年12月11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文件,发布了国家科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第一次明确了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实施许可证管理、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等内容。

    1998年5月12日,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规定了种子中心的任务、组织机构、经费和管理、检查与监督等内容。

    2001年12月5日,国家科技部、卫生部等七部局联合发布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使实验动物认证工作纳入了国家行政许可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实验动物的生产与使用。

    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成为继北京市后全国第二个对实验动物工作立法的省(市)。

    目前,云南、广东、黑龙江、上海、江苏等地也在酝酿实验动物立法,有的已经接近尾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