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章程>>
 
(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民政部要求修订,待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s ,缩写:CALAS。
第二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促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实验动物科技队伍的成长,促进实验动物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职业发展服务,为实验动物科学理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实验动物学术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编制和发布实验动物学科、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二)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与国(境)外实验动物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三)开展对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专业继续教育等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本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论著和科普作品,以及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业人士的评选和表彰;开展对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评审和认证工作;承担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和技术标准制定;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七)开展科技论证、项目评估、咨询服务;
(八)促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九)对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服务于会员、有利于促进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学生会员、普通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从事实验动物学或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
2.普通会员: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者;中等教育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终身会员:交纳规定数额会费的普通会员。
4.荣誉会员:国内外著名的实验动物科学家,对我国实验动物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者;国内外非实验动物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本会会员,具有25年以上会员资格,热心学会工作并已离退休者。
5.港澳台地区会员: 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
6.外籍会员:在实验动物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人所在单位盖章提交本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二)终身会员:按要求交纳规定数额会费的普通会员即可成为终身会员。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荣誉会员登记表,报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外事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长签发证书,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
(四)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填写单位入会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五)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终身会员、学生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本会活动的会议费和订阅本会刊物的优惠权;
4.可参加本会组织或本会推荐的各种奖励(资助)的评选;
5.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二)荣誉会员
1.免费参加本会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2.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期刊和学术资料;
3.参加本会活动,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版面费的优惠权;
5.可参加本会组织或本会推荐的各种奖励(资助)的评选;
6.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单位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免费取得本会出版的期刊和学术资料;
2.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本会协助举办的技术培训等;
3.可在本会网站刊登单位介绍;
4.对本会组织或本会推荐的各类奖励(资助)有举荐权;
5.可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可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四)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1.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终身会员、学生会员、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4.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荣誉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1.为实验动物学发展献计献策;
2.参与本行业战略规划等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3.协助本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单位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1.支持本会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3.举荐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放弃会员及学会任职资格,会员证、聘书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有学术不端等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撤销所任本会职务,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任免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和推选办法由现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实验动物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荐)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大会筹备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誉职务人选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失去其理事资格。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自动失去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人选应是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实验动物工作者;专家、学者及在产学研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者比例适当;年龄结构合理,新推荐者年龄不能超过60岁,连任者年龄不能超过65岁;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建立党委,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办事机构建立党支部,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和支撑单位党组织领导。按规定积极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爱社团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报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后不增补或更换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职责
(一)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负责本会工作报告和处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其委派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二)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按分工负责、主持分管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代表本会进行内、外事活动。
2.参加或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3.聘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本会按学科发展和活动需要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实验动物学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其成立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建设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本届卸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以及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热心参与本会学术活动的本会会员、专家、学者,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绿色背白色的双环圆形图案,内环中心为两个反向交叉的鼠形实验烧瓶,内外环之间的上方、下方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会徽图案及文字说明附后)。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7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会徽

说明:本会会徽由双圆组成,象征着中国与国际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相互合作,为推进全球实验动物科学事业共同发展;会徽绿色与白色相间,绿色象征着自然与生命,白色象征着科技与公正,中间为由两只鼠形组成实验烧瓶式样,象征着实验动物科学是为生命科学等科学研究服务,其中一只鼠形象征着实验动物;一只鼠形象征着动物实验,共同组成实验动物科学。图案上方为“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中文字样,下方为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