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s ,缩写为CAL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以促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实验动物科技队伍的成长,促进实验动物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职业发展服务,为实验动物科学理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实验动物学术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参与专业教材的编写,编制和发布实验动物学科及与实验动物相关学科研究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支持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
(二)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与国(境)外实验动物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三)开展对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培训、岗位培训、专业继续教育等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对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开展对实验动物资源、实验动物模型、实验动物机构福利、实验动物技术、实验动物设施设备的评估与评价工作;
(五)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开展对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特别是青年人的举荐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科技论证、项目评估、科技咨询服务;开展本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七)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弘扬科学精神及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开展青少年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九)促进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推广先进技术,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十)对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服务于会员、有利于促进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终身会员、会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从事实验动物学或相关专业的科技、教育、生产、出版或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普通会员: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者;中等教育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2.终身会员:交纳规定数额会费的普通会员。
3.会士:在实验动物或其相关领域成绩卓越、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实验动物科技进步或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4.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放弃会员及学会任职资格,会员证书(牌匾)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有学术不端等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撤销所任本会职务,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常务理事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自动失去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
(二)理事人选应是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实验动物工作者;专家、学者及在产学研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者比例适当;年龄结构合理,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岁;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爱社团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绿色背白色的双环圆形图案,内环中心为两个反向交叉的鼠形实验烧瓶,内外环之间的上方、下方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会徽图案及文字说明附后)。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会徽
说明:本会会徽由双圆组成,象征着中国与国际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相互合作,为推进全球实验动物科学事业共同发展;会徽绿色与白色相间,绿色象征着自然与生命,白色象征着科技与公正,中间为由两只鼠形组成实验烧瓶式样,象征着实验动物科学是为生命科学等科学研究服务,其中一只鼠形象征着实验动物;一只鼠性象征着动物实验,共同组成实验动物科学。图案上方为“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中文字样,下方为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