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9-07-13 来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浏览次数:8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国广大实验动物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设立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实验动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突出成就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全国实验动物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凡在实验动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分设基础研究类、技术发明类、应用研究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四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资金接受支持和关心中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或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筹集。

第二章 奖 励

第九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类授予在实验动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十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在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研究中作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者。
第十一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类授予在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应用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管理、标准、信息、计量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对中国实验动物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三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设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或科学家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验动物学会。
(二)未成立学会地区的省级实验动物主管部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择优推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在推荐范围内。
第十七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项目初审采取评审委员会同专业组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初审由专业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完成。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其申报资格二次。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通报批评,并且取消其推荐资格二次。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中国实验动物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参与科技奖励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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