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知识

发布日期:2017-09-18 来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浏览次数:1507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  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 2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
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为赌博活动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应当对公务员从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9、试述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说明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正日趋健全。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治贪治庸的法律体系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就公职人员的主体性法律来说,有《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就行政监督来说,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就刑事处罚来说,有《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据悉,《廉政法》也在起草中。在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中,也有针对特殊对象、特定工作,作出的治贪治庸的惩戒规定。

      而在纪律层面,我国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也是在不断健全。针对党员的违纪行为,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检察官的违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针对法官的违纪行为,《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已形成送审稿,《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也正在征求意见中。而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旨在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责。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今后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虽然《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列出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16种不得有的违纪行为,并且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种类,但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该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而这些,都将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得到具体充分的体现。

      推进反腐倡廉,保证公职人员正确用权,根本的是要有一套严密的刚性的惩戒制度体系,中间不能留下“缝隙”——不能让一些违规的公职人员成为“漏网之鱼”。要根据公职人员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的相应的法律或纪律的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甚至给予刑罚处理;构不成犯罪的,就给予纪律惩戒。而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主要组织部分),即将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范其从政行为,对违规者进行纪律惩戒。这是完善我国治贪治庸惩戒体系的重要一步,非常值得期待。

20、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1、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22、《廉政准则》详细列出了 52个 “不准”的行为。

23、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

24、 贺国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抓好落实。

25、 贺国强要求,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2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3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3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3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3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3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3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5个必须是什么?
答: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41、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个方面的问题?
答: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2、《廉政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
答: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⑵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⑶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⑷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⑸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⑹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⑺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⑻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43、《廉政准则》在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6种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形式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务;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44、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5、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46、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47、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8、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9、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哪些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50、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51、《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52、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重大意义
答: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的必然要求;是完成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改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党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

53、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据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根本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现实依据。、

5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指的是哪五个必须:
答: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群众。

5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指出了那些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措施:
答: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56、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主要任务
答:以廉洁从政的实际行动,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强化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

5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
答: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5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立法依据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答:适用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违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6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依据: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的直接依据;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6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2、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这里所谓的受处分期间,是指受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
答: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6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答: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6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答: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6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免于处分的条件:
答: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违纪的行为;二是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违纪行为人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确已改正了错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免于处分的要求。

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晋升职务和级别以及工资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67、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包括那三个部分:
答: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国家公务员;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务的其他人员。

68、聘请特邀监察员的范围?
答:主要是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69、特邀监察员的权利是?
答: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参加行政检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70、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答: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71、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答: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7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答: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又利害关系的;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73、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①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③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7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7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6、党内监督工作有哪几项制度?
答:《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规定了10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

77、《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答:(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8、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关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89、贯穿《党内监督条例》的主线是什么?
答:加强党内监督,既要发展党内民主,又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两者不可偏废,即力求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组织的战斗力。这是条例通篇贯穿的主线。把握好这一主线,是我们学习、理解条例的关键。

80、《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答:(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81、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不准哪些行为?
答:(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82、对诫勉谈话有何要求?
答: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83、违纪行为共分哪几大类?
答: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84、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分?
答: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它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85、党内监督包括那些制度?
答:(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7)谈话和诫免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86、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关于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有哪几条?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二是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三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四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五是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六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88、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9、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消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消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消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消。

90、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91、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响?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92、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反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93、党组织和党员应如何对待舆论监督?
答: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94、对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5、《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答:(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9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那些事项 ?
答:(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97、党员领导干部有出现那种情况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