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5年实验动物标准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9 来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浏览次数:64
各有关单位、专家: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完善实验动物标准体系建设,落实验动物质量监管、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技术保障,现面向各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优化体系
1. 申报项目应紧贴实验动物行业发展需求,优化现有实验动物标准体系。
2. 国家标准项目应为基础通用标准,一般性产品和应用面窄的标准不宜立项为国家标准,可申请团体标准。
3. 强制性国家标准仅限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4. 鼓励新兴科技成果转化标准项目申报,增加前瞻性、引领性标准供给。
5. 加快推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对于先进适用的国际 标准优先转化为国家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
(二)提升质量
1. 标准项目立项申报时,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研究基础,提供预研材料,说明申报项目的成熟度。
2. 鼓励同步制修订国家标准外文版,同步推进。立项时如果同时提出外文版的需求及草案,将优先立项。
(三)畅通渠道
1.鼓励标准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2.鼓励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积极申报国家标准。

二、标准立项重点
(一)实验动物机构监管、运行和认证认可指南;
(二)实验动物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含特色动物和动物模型等);
(三)实验动物安全风险评价技术规范(重要病原、基因编辑动物等);
(四)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生产、运输、使用全生命过程管理技术规范;
(五)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人员培训;
(六)动物实验过程控制(技术规范、生物安全等);
(七)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技术规范;
(八)特因环境下实验动物标准(航空航天、深海探测等新领域)。

三、立项须知
(一)立项程序
      国家标准立项采用集中申报、全国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核、下达任务的方式。
      团体标准立项采用集中申报、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实验动物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审核、下达任务的方式。
(二)项目完成时限
      国家标准完成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团体标准完成周期不超过12个月。
(三)立项答辩
      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立项项目申报后,均需通过现场答辩或网络答辩,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无需现场答辩。
(四)立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或同等职位人员。应熟悉标准编写知识和实验动物标准法规标准,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了解国内外相关情况。项目申报人名下无未完成标准。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领域内权威的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机构,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五)立项申报内容
      申报项目应达到方法明确、技术成熟,形成完善的标准草案,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目前尚处研究阶段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不予立项。
(六)立项申报材料
1. 实验动物标准提案表(附件1)。
2. 标准草案(附件2或附件3,分别为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
3. 预研材料:包括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标准项目验证情况,国内外标准情况和是否合规采用国际标准,已有工作基础,标准实施效果和效益预测(附件4)。
4. 涉及专利标准需额外提交的材料:
a. 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5)。 
b. 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6)。
c.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附件7)。
d. 已授权专利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扉页;已公开但未授权专利提供专利公开通知书复印件或扉页;未公开专利提供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注:附件1-4为申请立项标准必须提交的文件,其余则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提交。
(七)研制费用
      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和发布不收取费用。但标准调研、编制、评审过程中所需的费用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后需起草组自行筹集费用,用于标准调研、编制、评审、出版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八)立项查重
      申请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全国实验动物标委会 ”微信公众号,输入“标准 ”查询现行及已立项标准情况,避免申报重复。

      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建议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sdbmsc@cnilas.org。邮件标题为“2025年实验动物标准立项申请”

联系人:董老师 周老师 010-87953252

附件1:实验动物标准提案表
附件2:国家标准草案模板
附件3:团体标准草案模板
附件4:标准预研材料
附件5: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附件6: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附件7:已披露专利清单
附件8:通知原文

全国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